發布時間:2021年10月30日 瀏覽量:
重點提醒
方案具體內容
(一)告知承諾實施范圍
首次申請資質認定(檢驗檢測機構計量認證和產品質量檢驗機構資格審批,下同)、增加檢驗檢測項目、檢驗檢測場所變更或增加檢測場所、增加授權簽字人或原有授權簽字人擴大授權簽字范圍時,可以選擇以告知承諾方式取得相應資質認定。特殊食品、醫療器械檢驗檢測除外。
1.已獲得“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證書”的機構(以下簡稱檢驗檢測機構)依法向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省市場監管局)辦理無需現場確認的機構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技術負責人等人員變更或者無實質性變化的標準變更時,
檢驗檢測機構可以選擇采取自我聲明符合資質認定相關要求,并報省市場監管局備案的方式辦理。
備案辦理的結果將在省市場監管局的相關信息平臺上予以公布,不另外頒發證書附表。
無實質性變化的標準變更是指新舊版本檢驗檢測標準的檢驗檢測原理或者方法未發生明顯變化,未涉及關鍵儀器設備或檢測設施變化,檢驗檢測機構現有檢測能力已達到變更后新版標準規定要求的情形。
2.檢驗檢測機構申請延續資質認定證書有效期(復查)時在上一許可周期內無違法違規行為,未列入失信名單,并且申請事項無實質變化的,可以選擇采取自我聲明符合資質認定相關要求,省市場監管局將采取形式審查方式給予審批,無需實施現場評審。
如檢驗檢測場所、能力項目、授權簽字人有變化的均不適用以自我聲明的方式辦理,而應選擇一般程序或告知承諾的方式辦理。對已不再列入資質認定范圍的檢測能力項目,在審查中將直接予以剔除。
符合下列全部條件的檢驗檢測機構可以自愿申請采取告知承諾方式實施資質認定:
(一)申請資質認定的類型和檢驗檢測領域屬于可以實施告知承諾的范圍;
(二)承諾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三條、《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第九條和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基本規范、評審準則規定的條件要求;
(三)檢驗檢測場所位于廣東行政轄區內,資質認定證書由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或者原廣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頒發,或者依法應當向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申請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
(四)近2年內未因檢驗檢測違法違規行為受到行政處罰(首次申請機構除外);
(五)檢驗檢測機構未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或者資質認定申請中不存在曾作出虛假承諾、提供虛假資料的情形;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若因發生重大食品或產品安全事故、重大疫情、搶險救災等緊急情況,需要檢驗檢測機構臨時增加檢驗檢測項目參數的,可不受上述第一項條件的限制。
(一)告知承諾實施程序
1.告知注意事項
省市場監管局通過政務大廳、網站、書面等有效渠道,向申請人告知資質認定告知承諾須知(見附件1)和申請資質認定相關格式文本。
2.提交申請資料
申請人向省市場監管局提交加蓋申請人公章的告知承諾書(見附件2)以及符合要求的相關申請材料。告知承諾書一式兩份,由省市場監管局和申請人各自留檔保存,申請人應主動公開告知承諾書。
告知內容和告知承諾書可以在廣東省政務服務網“檢驗檢測機構計量認證”或“產品質量檢驗機構資格審批”相關欄目辦理指南和辦理入口下載查看。
3.受理申請資料
省市場監管局收到申請人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告知承諾書和相關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一次性告知申請機構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不屬于告知承諾實施范圍的,作出不予受理決定的同時應當告知申請人提交資質認定申請的其它方式;對不符合資質認定受理條件的,作出不予受理決定。
4.作出許可決定
省市場監管局對申請人在規定時間內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依規定作出資質認定決定。
5.頒發許可證書資質認定附表
自作出資質認定決定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省市場監管局應當向申請人頒發資質認定證書、資質認定附表,并及時通過業務辦理系統將采取告知承諾方式取得資質認定證書的機構名單和相關信息通報技術審查實施部門。
6.后續現場核查
自作出資質認定決定的3個月內,省市場監管局技術審查實施部門應當組織兩名以上(含兩名)評審員或技術專家組成現場核查組,按照《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有關技術評審管理的規定以及評審準則的相關要求,對申請人承諾內容是否屬實進行現場核查,并作出相應核查判定。
現場核查人員應當在規定時限內出具現場核查結論,并對其承擔的核查工作和核查結論的真實性、符合性負責,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對于申請人首次申請或者檢驗檢測項目涉及強制性標準、技術規范的,應當及時進行現場核查。(原則上自作出資質認定決定的30個工作日內組織)。
在省市場監管局作出資質認定許可決定前,申請人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承諾申請,撤回后應當按一般程序辦理。
省市場監管局已作出資質認定許可決定的,檢驗檢測機構不得再申請撤回承諾申請。在實施現場核查前,檢驗檢測機構不得申請注銷資質認定證書。
7. 后續現場核查處置
根據后續現場核查的結果,按以下情形處置:
(1)核查結果完全滿足資質認定要求或者發現存在輕微問題但不影響已經發放的證書、檢驗能力附表、授權簽字人等許可決定的,核查結論為“承諾屬實”,技術審查實施部門出具“經后續現場核查確認符合要求”的審核意見并在業務辦理系統中提交。
(2)核查發現輕微錯誤(如:檢驗能力附表、授權簽字人批準表表述錯誤,填報失誤需減項、并項)的,需要修改已經批準的內容,需由申請機構提出書面申請,包括申請修改內容、修改原因,并加蓋公章附評審報告后面。
技術審查實施部門出具“經后續現場核查,證書需更正”的審核意見并在業務辦理系統中提交。省市場監管局資質認定許可部門按證書更正程序辦理。
(3)核查發現存在個別技術評審項目(注:項目不涉及否決項)不合格或不符合,核查結論為“承諾基本屬實,限期整改”,應當要求申請人限期整改(整改內容不得超出申請機構告知承諾內容),整改合格的由技術審查實施部門出具“經后續現場核查并整改,確認符合要求”的審核意見并在業務辦理系統中提交。
逾期拒不整改或限期整改后仍不符合條件的,參照下列第4種情形撤銷申請人資質認定證書或者相應資質認定事項。
(4)核查發現存在虛假承諾或者承諾內容嚴重不實(如:缺少設備儀器、人員不具備條件、實際沒有檢驗能力、檢驗場所嚴重不符)的,核查結論為“承諾嚴重不實/虛假承諾,報送許可部門撤銷相應許可”,技術審查實施部門出具“經后續現場核查,申請人承諾嚴重不實/虛假承諾,建議撤銷相應許可”的審核意見并在業務辦理系統中提交,同時在5個工作日內將有關書面材料移送省市場監管局。
根據《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告知承諾實施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依照《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撤銷申請人資質認定證書或者相應資質認定事項的許可決定,并按照相關規定依法予以公告和辦理注銷手續,同時記入其信用檔案。相關地市市場監管局根據省市場監管局的要求配合做好撤銷行政許可的相關調查工作。
被市場監管部門依法撤銷許可決定的檢驗檢測機構,其基于本次行政許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護,對外出具的相關檢驗檢測報告不具有證明作用,并承擔因此引發的相應法律責任。
屬于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事項的,依據《行政許可法》有關規定該機構在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資質認定,且不再適用告知承諾的資質認定方式。
以告知承諾方式取得資質認定的檢驗檢測機構發生其他違法違規行為,依照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予以處理。
1.人員變更
在變更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技術負責人時,檢驗檢測機構應確認其是按照其人事任免工作流程和人員能力確認程序文件的規定,對符合資質認定條件和要求(職稱、學歷等)的人員進行任命,
然后在廣東政務服務網“檢驗檢測機構計量認證”業務申辦系統中通過“人員變更備案”業務模塊辦理,辦理時應同時提交《檢驗檢測機構人員變更自我聲明》(見附件3)。
2.標準變更
檢驗檢測機構應依照其檢驗檢測方法控制程序文件的規定,對新版檢驗檢測標準(方法)進行驗證,確認其是否屬于無實質性改變。必要時,檢驗檢測機構可聘請技術專家協助其開展新版檢驗檢測標準(方法)的相關驗證工作。
屬于新版檢驗檢測標準(方法)無實質性改變的,檢驗檢測機構在廣東政務服務網“檢驗檢測機構計量認證”業務申辦系統中通過“標準變更備案”業務模塊辦理,辦理時應同時提交以下材料:《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標準變更自我聲明》(見附件4)、新舊標準的封面及前言、新標準方法驗證記錄。
3.證書有效期延續(復查)
檢驗檢測機構在廣東政務服務網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業務申辦系統中通過“復查(自我聲明)”業務模塊辦理,提交材料《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證書有效期延續申請自我聲明》(見附件5)。
(一)市場監管部門將通過開展“雙隨機、一公開”監督檢查,對社會關注度高、風險等級高、投訴舉報多的領域實施重點監管。
將違法失信主體依法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加大抽查比例并開展聯合懲戒。
(二)市場監管部門將對檢驗檢測機構通過自我聲明辦理的事項開展隨機抽查,對查證檢驗檢測機構聲明失實、技術能力或人員條件不符合資質認定要求的將予以糾正,并進行公告通報,同時將機構列入重點監管對象。
涉及違法違規行為的,依照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予以處理。
檢驗檢測機構不選擇告知承諾方式辦理業務的,可以依照《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選擇一般程序辦理。
本實施方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1年10月20日